瑞华研究丨问题2-1-23(动漫版权贸易采购的买断款、保底款的核算和收入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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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1-23(动漫版权贸易采购的买断款、保底款的核算和收入的确认)
问题:
如下文背景资料所述,A公司动漫版权贸易各交易模式下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背景:
A公司主要从事动漫版权中国大陆地区全权代理,公司主要业务是动漫版权贸易,从日本、欧美和中国本土引进或代理动漫版权,然后销售给国内网络平台,如优酷、土豆、爱奇艺、PPTV、乐视和腾讯等网络播出平台。A公司为新三板挂牌企业,拟IPO。
(一)采购方面
A公司从动漫版权方或版权代理方购买的中国大陆地区(香港、台湾和澳门除外)动漫版权主要包括保底加分成和买断模式。
1、保底加分成模式:根据版权合同约定,A公司采购需要支付保底款加分成,根据公司获取大陆地区版权的类别进行分成,类别不同分成也不同,版权的特许权利主要包括:(1)独家VOD版权;(2)独家音像制品权利(DVD格式);(3)独家音像制品权利(Blu-ray格式);(4)独家电视权利(目前,国内禁止);(5)独家手机权利;(6)非独家商品化权利等。根据不同的权利约定不同的分成比例。保底加分成模式下,与国外供应商签订的版权合同一般有3~5年的授权期,与国内供应商签订的版权合同一般有7~10年的授权期,授权期结束可以进行续期,续期的授权价格不是必然的下降趋势,具体授权价格要看该节目的受欢迎程度和其他因素等。
2、买断模式:根据版权合同约定,A公司独占专有授权及转授权,该类权利主要是著作权。
(二)投资合作
A公司也与合作方投资合作一些动漫节目,公司一般投资动漫节目的投资额小于其总预算的50%,公司通过投资合作享有该动漫节目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知识产权,主要是著作权和收益权等。根据投资合作合同约定A公司获取相关权利,投资各方在获取各自享有的权利所产生的销售收入时,先扣除30%作为各自的窗口费,剩余部分按照投资比例进行分成。投资合同约定,分成每季度结算一次,结算以实际银行收款金额进行结算。截止2017年6月30日,A公司投资合作的两个动漫节目已经实现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销售。
(三)销售方面
A公司将动漫版权授权给国内的网络播出平台,授权的版权主要是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一般是1年。主要销售模式是卖方买断模式和保底加分成模式,卖方买断模式占绝大部分。
1、卖方买断模式合同一般约定,授予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可转授权,根据不同的动漫节目进行授权,授权期一般是一年左右的时间。业务流程主要是:公司前期与客户进行商业谈判,到了谈判后期确定购买哪些动漫节目版权和卖断金额,一般有邮件沟通记录确定;公司然后将介质交付给客户,介质包括下载链接、DVD光盘和硬盘(下载链接主要通过电子邮件传递给客户,DVD光盘和硬盘主要通过快递邮寄给客户);与客户签订正式的网络版权使用许可合同,将版权供应商提供的版权文件、国家相关版权审批文件、许可文件和公司向客户单独开具的授权书一起邮寄给客户。整个流程:商业谈判——确定授权动漫节目和授权价格——交付介质——签订销售合同——单独开具授权书——货款结算(开具发票)。
A公司的动漫版权销售主要包括动漫老节目和动漫新节目,两者主要区别是:动漫老节目在销售之前,公司已经获取该动漫版权介质;而动漫新节目一般销售形式是同步播出和跟播(如周播剧),这种情况下公司在销售动漫新节目之前是无法获取动漫版权介质,只有供应商版权公司制作完一集,才能提供给公司该集的版权,这种情况下,公司提供给国内网络播出平台只能分集提供,而不是在销售之前一次性提供所有的介质。
A公司在卖方买断模式下,由于对应的客户比较集中,也比较规范,往往正式版权合同签订时间比较晚,而动漫版权授权上线时间会早于正式版权合同签订时间。公司在挂牌新三板的相关公告中披露的收入确认时点是向购买方公司收取许可使用费权利且发放授权书时确认销售收入。由于公司发放授权书的前提是要签订正式合同,授权书是公司制作发放给客户,所以该收入确认是一次性确认,没有按照授权期间进行分期摊销确认,确认时点是公司发放正式授权书的时点,同时这个时点的正式版权合同都已签订,实质上是正式版权合同生效时点,只是披露为发放正式授权书的时点,收入确认的标志物是公司内部证据(制作并发放正式授权书)。公司于2016年1月1日变更了该收入确认政策,收入确认时点修改为在完成介质交付且授权书约定的授权期开始时确认收入。修改后的收入确认时点是形式授权书约定的授权期开始时点,该时点也是客户购买动漫版权实际上线开始时点。非同步播出和跟播动漫节目收入也是一次性确认,没有按照授权期间进行分期确认。在该时点确认收入的时候,多数客户版权合同未正式签订,往往正式版权合同签订要晚于该收入确认时点1~3个月左右,在这个时点公司也未制作并发放正式授权书。因为这个时点正式版权合同未签订,公司也不会去制作正式授权书,但是公司会给客户一个形式授权书。同时这个时点,动漫节目授权和相关授权价格通过与客户早期的商业谈判已经确定,但不是以正式版权合同进行确定的。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在签订正式版权合同的时候会有不超5%左右与客户早期的商业谈判已经确定的动漫节目授权和相关授权价格有修改。
同步播出和跟播动漫节目收入确认是按照提供给客户的动漫版权介质分月确认收入,在授权期间进行分期确认。
A公司与客户款项结算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全部款项结算期间一般在授权期开始时点之后的6个月左右会结算完。从公司与部分客户的签订版权合同来看,关于违约条款有这样的规定:如果购买的动漫版权在授权期间内被相关主管机关要求下架,公司需按照未使用期间占整个授权期限的比例计算向客户退还已经支付的授权费用。
2、保底加分成模式合同一般约定,授予客户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分动漫节目进行授权,授权期一般是一年左右。业务流程与卖方卖断模式相同,合同条款约定客户先预付保底款,然后按照客户的销售收益进行分成。当公司应得销售收益超过预收销售收益的,客户应按照公司应得销售收益结算;公司应得销售收益低于预收销售收益的,公司不退还预收销售收益的差额部分。
法律法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网络平台播出之前需要经过国家相关部门审批,审批包括著作权版权和版权播出内容审批,A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动漫版权授权合同一般约定,由A公司负责动漫版权的审批工作。关于审批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1、从法律法规规定来看,只规定播出之前需要审批,如果未经审批,公司进行动漫版权授权是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因为公司从事的是动漫版权贸易,主要是版权授权,不是网络播出平台,如果网络播出平台播出未经审批的动漫节目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2、从商业合同来看,版权授权合同一般都约定需要A公司进行申请审批,如果公司未对动漫版权进行申请审批,授权给网络播出平台进行播出,在播出过程中,被相关主管部门查处并下架,客户不会对下架之后的授权期间版权费与公司进行结算,但已经播出的授权期版权费会与公司进行结算。
解答:
基于2006版收入准则(或建造合同准则)的处理意见:
(一)动漫版权贸易购买版权的核算
1、买方买断方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存货”和“无形资产”这两类资产的定义:“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另外,存货是流动资产,而无形资产是非流动资产。
本案例中的A公司是版权贸易、分销企业,其从外部购入动漫版权不是为了自身通过播放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而是通过转售、转授权给视频网站的方式获取经济利益。在此情况下,现行会计准则对购入的版权应作为存货还是无形资产核算的界限并不清晰,我们理解主要的考虑因素是成本的回收方式和预计回收时间。如果在购入版权时,认为有很大可能性在一年内回收其成本,或者预计将通过一次性的排他性授权收回其成本的,则该版权更适合于确认为存货;反之,属于其他情形的(预计成本回收期限超过1年,且需通过多次授权才能收回成本的),更适合于确认为无形资产。
2、保底加分成方式
分成款构成了A公司取得相关动漫版权的可变对价。在取得动漫版权时,A公司应根据预计分成款的公允价值是否能够合理估计分别考虑:可以合理估计预计分成款的情况下,用保底款和预计分成款公允价值孰高来确定动漫版权的入账价值,预估的分成款按照金融工具相关规定进行后续计量;若无法合理估计预计分成款,可以按照保底款确认动漫版权的入账价值,未来实际分成款超过保底款时的差额,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版权的后续计量
对于作为存货核算的版权,其成本将在购入后一年内结转完毕,或者在实现对外授权时一次性结转,对其成本结转方式,应无过于复杂的问题。如果涉及跨年的,可在资产负债表日参照《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中的“计划收入比例法”处理。
对于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版权,尽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规定“企业通常不应以包括使用无形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摊销”,但同时也承认在“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收入的金额和无形资产经济利益的消耗是高度相关的”的“极其有限的情况”下,该种摊销方法是合适的。在本案例中,由于A公司为版权分销企业,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版权,转售或转授权是其回收成本、消耗无形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的唯一途径,能够证明“收入的金额和无形资产经济利益的消耗是高度相关的”,因此采用“计划收入比例法”对此类无形资产成本进行摊销是恰当的。但如果采用该种方法,则对未来收入能够可靠预计的证据的充分性、适当性要求很高,在实际操作中应予以谨慎处理。
(二)动漫节目版权参与投资的处理
1、投资款的核算
在此类交易模式下,A公司只是通过参与出资(投资)而获得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具体的制作、发行等仍由其他合作方主导,因此公司作为出资方不适合于确认为存货,而是建议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或者“其他非流动资产”(根据预计的成本回收所需时间和受益时间区分其流动性)。
2、动漫节目参与投资模式成本的结转
建议将支付的投资款先计入“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待该动漫版权首次实现收入的时候,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摊销结转成本。具体摊销方式和各年度摊销比例可根据公司历史经验数据和同行业公司的惯例来确定。同一年度内的摊销额可在该年度内按月平均摊销。如果无法合理确定摊销比例的,可以按照分回的款项结转等额的成本,到成本全部结转完毕后再收到分回的款项则只有收入而无成本,期末对尚未收回的投资成本应关注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必要时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和计提减值准备。
3、从合作方获取分成收入的确认
A公司与合作方投资合作一些动漫节目,根据投资合作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享有动漫节目收益分成。此时,A公司对于自身直接授权等产生的收入,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年)》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A公司可享有的比例确认收入,应由其他合作方享有的部分确认为负债;对于其他合作方对外授权等A公司应享有的分成收入,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在收到合作方提供的交易数据时确认收入。
(三)动漫版权贸易收入的确认
1、动漫版权卖方买断模式收入的确认
A公司卖方买断模式收入确认时点为在完成介质交付且授权书约定的授权期开始时确认收入。非同步播出和跟播动漫节目收入确认是一次性确认,不需要按照授权期间进行分期摊销确认;对于同步播出和跟播动漫节目,如果除了介质的分期交付与老节目的一次交付不同以外,在将介质交付给买方之后,买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本公司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均与老节目介质交付后的情况相同,则建议对此类同步播出和跟播动漫节目,虽然介质是分期交付,但可以将合同总价分摊到每一期节目,每交付一期节目就一次性确认该期节目对应的收入,而不应将整体合同价款在整个授权期限内分摊确认。
案例背景所提到的“从公司与部分客户的签订版权合同来看,关于违约条款有这样的规定:如果购买的动漫版权在授权期间内被相关主管机关要求下架,公司需按照未使用期间占整个授权期限的比例计算向客户退还已经支付的授权费用”不应作为在授权期限内分摊确认收入的理由。该条款只是一个违约救济条款,不代表在后续授权期限内本公司还有未履行完毕的实质性合同义务。后续授权期限内如果确实发生了该动漫节目被相关主管机关要求下架的情况,公司按合同约定向买方退款时,可按销售退回进行会计处理。
另外,对于案例背景所提到的2016年度收入确认政策变更问题,我们理解:如果在发放正式授权书之前确认收入,由于此时尚无正式的书面合同,因此应高度关注收入确认应满足的条件能否通过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特别是:(1)公司是否已经取得原版权方的正式授权,授权成本能否可靠计量(即,公司自身是否已经满足确认无形资产或存货的条件);(2)公司与被授权方是否已就授权合同的条款实质上达成一致,后续的正式书面合同只是对截至目前已有共识的确认;(3)收入的金额能否可靠计量,对再发生重大变化的可能性及其潜在影响的评估;(4)签订正式授权合同和签发授权书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障碍;(5)是否已经交付介质,对方是否已经将其上线。
2、动漫版权保底加分成模式收入的确认
(1)公司保底加分成模式中,对保底的收入确认时点为在完成介质交付且授权书约定的授权期开始时确认收入。收入确认是一次性确认,不需要按照授权期间进行分期确认。
(2)公司与客户对分成收入结算实务中一般为分期结算,例如分季度结算时,A公司在每自然季度结束后的第一个月(每年4月、7月、10月、次年1月)内根据上一季度交易数据的统计结果进行结算。对分成收入超出保底数部分的确认原则为按照权责发生制根据客户的交易数据进行确认,收入确认的依据是客户提供的季度交易数据。
(四)动漫版权贸易成本的结转
1、动漫版权“买方买断”采购模式下成本的结转
如果是买断式排他性授权,不能再授权给其他方面的,在授权收入确认的同时,其“无形资产”或“存货”的成本应一次性结转,不留余额。
对于非排他性的买断式授权,A公司在授权收入确认的同时,可参照《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中的“计划收入比例法”结转成本。
2、动漫版权“保底加分成”采购模式下成本的结转
将动漫版权保底加分成模式中先支付的保底款,计入“预付款项——保证金”,在该节目首次实现销售收入的时点将保底款转入存货成本,并按照计划收入比例法将存货成本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如无法合理估计预计总收入,则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超出保底款部分的分成款,按照销售收入确认时点,同时结转应付分成款至主营业务成本。
基于2017版收入准则的处理意见:
以下(一)和(二)部分与“基于2006版收入准则(或建造合同准则)的处理意见”一致。
(一)动漫版权贸易购买版权的核算
1、买方买断方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存货”和“无形资产”这两类资产的定义:“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另外,存货是流动资产,而无形资产是非流动资产。
本案例中的A公司是版权贸易、分销企业,其从外部购入动漫版权不是为了自身通过播放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而是通过转售、转授权给视频网站的方式获取经济利益。在此情况下,现行会计准则对购入的版权应作为存货还是无形资产核算的界限并不清晰,我们理解主要的考虑因素是成本的回收方式和预计回收时间。如果在购入版权时,认为有很大可能性在一年内回收其成本,或者预计将通过一次性的排他性授权收回其成本的,则该版权更适合于确认为存货;反之,属于其他情形的(预计成本回收期限超过1年,且需通过多次授权才能收回成本的),更适合于确认为无形资产。
2、保底加分成方式
分成款构成了A公司取得相关动漫版权的可变对价。在取得动漫版权时,A公司应根据预计分成款的公允价值是否能够合理估计分别考虑:可以合理估计预计分成款的情况下,用保底款和预计分成款公允价值孰高来确定动漫版权的入账价值,预估的分成款按照金融工具相关规定进行后续计量;若无法合理估计预计分成款,可以按照保底款确认动漫版权的入账价值,未来实际分成款超过保底款时的差额,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版权的后续计量
对于作为存货核算的版权,其成本将在购入后一年内结转完毕,或者在实现对外授权时一次性结转,对其成本结转方式,应无过于复杂的问题。如果涉及跨年的,可在资产负债表日参照《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中的“计划收入比例法”处理。
对于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版权,尽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规定“企业通常不应以包括使用无形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摊销”,但同时也承认在“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收入的金额和无形资产经济利益的消耗是高度相关的”的“极其有限的情况”下,该种摊销方法是合适的。在本案例中,由于A公司为版权分销企业,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版权,转售或转授权是其回收成本、消耗无形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的唯一途径,能够证明“收入的金额和无形资产经济利益的消耗是高度相关的”,因此采用“计划收入比例法”对此类无形资产成本进行摊销是恰当的。但如果采用该种方法,则对未来收入能够可靠预计的证据的充分性、适当性要求很高,在实际操作中应予以谨慎处理。
(二)动漫节目版权参与投资的处理
1、投资款的核算
在此类交易模式下,A公司只是通过参与出资(投资)而获得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具体的制作、发行等仍由其他合作方主导,因此公司作为出资方不适合于确认为存货,而是建议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或者“其他非流动资产”(根据预计的成本回收所需时间和受益时间区分其流动性)。
2、动漫节目参与投资模式成本的结转
建议将支付的投资款先计入“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待该动漫版权首次实现收入的时候,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摊销结转成本。具体摊销方式和各年度摊销比例可根据公司历史经验数据和同行业公司的惯例来确定。同一年度内的摊销额可在该年度内按月平均摊销。如果无法合理确定摊销比例的,可以按照分回的款项结转等额的成本,到成本全部结转完毕后再收到分回的款项则只有收入而无成本,期末对尚未收回的投资成本应关注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必要时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和计提减值准备。
3、从合作方获取分成收入的确认
A公司与合作方投资合作一些动漫节目,根据投资合作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享有动漫节目收益分成。此时,A公司对于自身直接授权等产生的收入,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A公司可享有的比例确认收入,应由其他合作方享有的部分确认为负债;对于其他合作方对外授权等A公司应享有的分成收入,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在收到合作方提供的交易数据时确认收入。
(三)动漫版权贸易收入的确认
1、动漫版权卖方买断模式收入的确认
A公司销售动漫节目的网络传播权,属于授予客户知识产权许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否则,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一)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二)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三)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
对于动漫旧片,A公司一次性将介质交付客户,介质交付后,A公司不再从事对该动漫有重大影响的后续活动,该播映权本身也具有重大的独立的功能,可直接用于播放,且客户主要通过播放动漫片获益,而非从A公司的后续活动中获益。因此,A公司授予客户动漫网络播映权的承诺属于在一个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应在一个时点一次性确认收入实现,该时点为:介质已经交付,客户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在网络播放之时。
对于同步播出和跟播的动漫新片,A公司的介质是分期交付的,客户每接收一集的介质,即可将其播出,并从中获益,因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十一条所列的“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三种情形中的第一种“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故在这种情形下,该项履约义务应认定为是在一段时间内履行的,通常可以依据剧集的交付进度作为履约进度的衡量标志。
案例背景所提到的“从公司与部分客户的签订版权合同来看,关于违约条款有这样的规定:如果购买的动漫版权在授权期间内被相关主管机关要求下架,公司需按照未使用期间占整个授权期限的比例计算向客户退还已经支付的授权费用”不应作为在授权期限内分摊确认收入的理由。该条款只是一个违约救济条款,不代表在后续授权期限内本公司还有未履行完毕的履约义务,或者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三十六条所指的“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后续授权期限内如果确实发生了该动漫节目被相关主管机关要求下架的情况,公司按合同约定向买方退款时,可按销售退回进行会计处理。
另外,对于案例背景所提到的2016年度收入确认政策变更问题,我们理解主要应解决问题是:是否能够在正式书面合同签订之前确认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如隐含于商业惯例或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并非要求一定是书面形式的,只要其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就可以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时确认收入。因此,就本案例,应关注以下几点:(1)公司是否已经取得原版权方的正式授权,授权成本能否可靠计量(即,公司自身是否已经满足确认无形资产或存货的条件);(2)公司与被授权方是否已就授权合同的条款(包括明确的支付条款)达成一致,后续的正式书面合同只是对截至目前已有共识的确认;(3)收入的金额是否很可能收回;(4)签订正式授权合同和签发授权书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2、动漫版权保底加分成模式收入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约定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在下列两项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一)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二)企业履行相关履约义务。”
保底加分成模式的动漫播放权转让合同中,交易价格包括固定对价(保底)和可变对价(分成)两部分。假设该动漫播放权转让属于在一个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则在相关节目介质交付给客户,客户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播放之时,将保底收入一次性确认为收入。对于分成部分,应在客户实际播放行为发生时确认收入(A公司已经先履行了交付介质的义务)。在分季度结算时,A公司在每自然季度结束后的第一个月(每年4月、7月、10月、次年1月)内根据上一季度交易数据的统计结果进行结算,对分成收入超出保底数部分确认为收入,收入确认的依据是客户提供的季度交易数据。
(四)动漫版权贸易成本的结转
1、动漫版权“买方买断”采购模式下成本的结转
如果是买断式排他性授权,不能再授权给其他方面的,在授权收入确认的同时,其“无形资产”或“存货”的成本应一次性结转,不留余额。
对于非排他性的买断式授权,A公司在授权收入确认的同时,可参照《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中的“计划收入比例法”结转成本。
2、动漫版权“保底加分成”采购模式下成本的结转
将动漫版权保底加分成模式中先支付的保底款,计入“预付款项——保证金”,在该节目首次实现销售收入的时点将保底款转入存货成本,并按照计划收入比例法将存货成本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如无法合理估计预计总收入,则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超出保底款部分的分成款,按照销售收入确认时点,同时结转应付分成款至主营业务成本。
扩展及学习笔记:
1.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
它有两类:一类是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文学产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也称为产业产权)。
2.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http://www.canet.com.cn/fagui/633220.html
3.违约救济(Remedies),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以保障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维护其合法权益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违约救济的目的是保护受害方的权益,为了使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违约造成的损失。
4.现行会计准则对购入的版权应作为存货还是无形资产核算的界限并不清晰,我们理解主要的考虑因素是成本的回收方式和预计回收时间。
我就知道你“在看”